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3/14 10:51:33 | 竞价截止时间: | 2024/03/19 10:51:32 |
竞价剩余时间: | 00天 00时 00分 00秒 | ||
项目编号: | JJ20240313092600001 | 项目名称: |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采购狂犬、羊痘、猪瘟疫苗 |
采购人名称: |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 项目状态: | 未开始竞价 |
联系人: | 宋睿乐 | 联系电话: | 182****7370 |
采购预算(元): | 256200.0 | ||
备注说明: | |||
流标说明: |
合同签订时间: |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确认,确认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方式: | 货物交付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 ||
质保及售后服务: | 产品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原厂原装未拆封正品;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全新原装行货在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发票税金等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 ||
其他商务条款: |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产品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供应商应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三)其他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因素造成的各种损失; 2、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及所投产品的批文批件;供应商为非生产企业的须提供含有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须在经营范围之内),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及产品的批文批件;3、成交供应商应为四川政府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以上资料请成交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审核,未提交或任意缺一项采购人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上报同级采购监管理部门,按照《南充市网上商城管理办法》扣除考核分和扣保证金5000元;4、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
编号 | 商品名称 | 是否核心品牌 | 采购数量 | 预算单价(元) | 参考图片 |
1 | 羊痘活疫苗 | 否 | 120000 头份 | 0.26 | 无 |
技术参数要求: | 1.含山羊痘病毒弱毒株,每头份病毒含量不低于103.5TCID50(提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23年以来连续5个批次的批签发报告复印件); 2.淡黄色海绵状疏松团块,易与瓶壁脱离,加生理盐水后迅速溶解; 3.用于预防山羊痘及绵羊痘,接种后4-5日产生免疫力,免疫期为12个月;4.贮藏与有效期:-15℃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2-8℃保存,有效为18个月;5.一般无可见不良反应;6.提供所投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7.交货时产品有效期在12个月及以上。 | ||||
2 |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 是 | 200000 头份 | 0.6 | 无 |
技术参数要求: | 1.产品规格:20头份/瓶; 2.兔体感染量:所响应产品兔体感染量按算术平均值计算,每头份含兔体感染量≥7500个(提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23年以来连续5个批次的批签发报告复印件); 3.水分含量:每头份剩余水分含量按算术平均值计算,剩余水分含量≤3%; 4.产品在-15℃以下保存,有效期18个月; 5.产品使用安全、无不良反应,断奶后无母源抗体仔猪的免疫期12个月; 6.交货时产品有效期在12个月及以上; 7.提供所投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8.必须配与疫苗等量的配套稀释液。 | ||||
3 | 狂犬病灭活疫苗(PV/BHK-21株) | 否 | 30000 头份 | 3.5 | 无 |
技术参数要求: | 1.产品质量:狂犬病灭活疫苗毒株为PV/BHK-21株,每头份疫苗中含有灭活的狂犬病病毒至少为2.0IU/头份;2.规格为:1ml/瓶,1头份/瓶;3.作用和用途:用于预防犬的狂犬病; 4.制剂类型:水剂; 5.效力检验:疫苗毒株必须不低于农业部批准该毒株质量标准的效价(提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23年以来连续5个批次的批签发报告复印件),并且每头份疫苗(犬用量)效价不低于2.0个国际单位(IU); 6.产品贮藏及使用效果:2-8℃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 7.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后,对受免疫动物至少产生12个月及以上的保护期(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提供所投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和新兽药证书复印件; 9.交货时产品有效期在16个月及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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