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广西莱士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市邕宁区永乐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共田 |
成立日期 | 2009-05-26 | 注册资本 | 12503.2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836.16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687792680Q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药品的生产及销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95.0000000 | ||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1845.97 | -1845.9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138.66 | 5700.72 | 7437.9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7.34 | 7.3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434.08 | 6312.89 | 9121.19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3.27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836.16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25.16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625.16万元,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2.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于北交所处领取(联系人:展经理,联系方式:010-66295664)。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成都高新区起步园科园南路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余鼎 | 成立日期 | 1997-03-12 | |
注册资本 | 51268.789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51268.7899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633122307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5888C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3-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成都蓉生转让所持广西莱士生物制药有限公司5%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广西莱士生物制药有限公司5%股权 |
转让底价 | 2,533.030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前支付人民币7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的北交所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视为本方违约行为,本方自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4)本方知悉并认可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本方单方盖章的《产权交易合同》(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纸质件至北交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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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5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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